【真实案例】甲乙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乙,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屋管理机构办妥变更登记。但是在一个月内,房价不断攀升,甲想把房子买一个更好的价钱,于是拒绝办理房屋买卖登记。乙将甲告上法庭,甲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案说法】结合上述案例,甲乙的合同作为原因行为,不受有无登记的影响,而登记不过是物权变动的条件。也就是说,房屋买卖不进行登记,并不影响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如果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则必须要履行登记。因此,基于合同,乙可以请求甲办理登记,甲未能按时办理登记,构成违约,乙可以请求甲实际履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