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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合同条款被否决
2008-07-24

【真实案例】A职业介绍所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职业介绍所向B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疾病、工伤等意外事故,B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611月,王某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B公司工作。次年4月,他在工作中受伤,被定为工伤。A职业介绍所与B公司都以合同中已签订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向王某赔偿。为讨说法,王某将A职业介绍所、B公司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A职业介绍所与B公司的约定漠视了劳动者权益,都有过错,A职业介绍所与B公司应对王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A职业介绍所与B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残补助金,并且10日内安排王某到适当岗位工作,否则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本案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完善用工制度起到了规范作用,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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