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小王通过应聘到一家软件销售公司做软件销售人员,老板和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满合格录用后每月工资3000元,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小王做了一个月后只拿到800元工资。经了解,该软件销售公司中像小王这样相同岗位软件销售人员,工资待遇最低档是每月2000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20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案说法】小王的试用期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个月的限制,而且给小王发的工资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的每月2000元工资,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额的80%即24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软件销售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不是老板的“免费午餐”,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享有从单位领取工资的权利,不论在试用期满后,还是在试用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