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陈小姐在某公司上班,入职时按照该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00元的“工具保管费”,该公司开具了收据,不过在收据和《劳动合同书》上都未约定这200元如何退还。试用期结束前,陈小姐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于是打算辞职。她在离职时要求该公司退还200元,但该公司以陈小姐已经穿了其中一套工作服为由,只答应退还其中的158元。陈小姐表示不能理解,她认为,公司以收取“工具保管费”的名目收取“服装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以案说法】交纳合同保证金、工具押金、服装押金等各种押金和扣押身份证,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离职的惯用手段。但是,这种做法却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公司利用收取“工具保管费”的名目收取“服装押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把200元退还给陈小姐。